张海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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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张海波,广州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市民袁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在1990年和女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刚在一起的时候,因为我们都还未达到法定婚龄就没有登记,到了1994年2月1日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但也没登记,现在我想离婚,能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就袁先生的情况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可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并有被群众所公认的事实,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在该案例中,律师分析说,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袁先生及其女友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到了 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因此,袁先生如要向法院起诉离婚,则需要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补办,依旧为同居关系。
1、什么是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2、青春损失费受法律保护吗
但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法律上找不到这个说法。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恋爱分手、离婚,都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赔偿。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
3、青春损失费等于精神损害赔偿吗
其实,法律对于精神损失是有规定的,也会支持一些针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但是,青春损失费并不能于此等同。毕竟,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可挽留的东西。虽然是你的宝贵财富,但是你不用也会慢慢消逝的。而且,如何正确使用青春这比宝贵的财富,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所以;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法院当然也就难以支持恋人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了。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但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最终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所谓;小三;条款,但是并不影响赠与方配偶的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