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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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必须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并非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在继承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不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若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被继承人生前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对继承有何影响?
被继承人生前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对继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继承权的确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无条件地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因此,即使被继承人的财产存在抵押权,继承人依然有权继承该财产。
2. 抵押权的存续:尽管继承人可以继承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但抵押权并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替代物或赔偿金。因此,继承人在继承此类财产的同时,必须承受原财产上的抵押权负担,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按期偿还债务等。在债务未清偿之前,抵押权人仍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二)主债权消灭;(三)债权实现;(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转让的,该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此条款虽非直接针对继承问题,但其精神表明抵押权的优先地位不因财产所有权人的变更(如因继承导致的所有权转移)而受影响。
因此,继承人并非必然要偿还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而是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充分了解和评估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便做出更为明智且合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