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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能否认定为无效婚姻?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0日 来源:广州婚姻家庭律师
[导读]: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可能对另一方是否愿意结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探讨此种情形下,能否认定为无效婚姻的问题,分析涉及的法律要点以及相关回答。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能否认定为无效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并未将其直接规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形,而是赋予了受欺诈一方以撤销婚姻的权利。

因此,在法律层面,隐瞒重大疾病并不必然导致婚姻自始无效,但受害方可基于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疾病是否达到“重大”程度,以及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对方决定是否与之结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对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予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后财产如何分割?

在婚姻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从法律上被认为是自始无效或自撤销之日起无效,但关于财产问题,不因婚姻关系的无效或撤销而当然恢复到婚前状态。

1.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除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对于已经形成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通常以平等分割为原则,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具体分割比例。

2.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遗赠或者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明确规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仍归属于原所有人,不受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影响。

3. 若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如欺诈、胁迫等),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婚姻无效或撤销案件中,法院同样会参照此条款保障无过错方的利益。

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并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而是构成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受害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撤销婚姻。在此提醒公众,在缔结婚姻关系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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