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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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知识产权收益权属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此处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许可使用费、转让费以及基于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对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所有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就该知识产权的本体,即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部分,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虽然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属性,如署名权、发表权等仍归属于创造者个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如何处理婚姻期间的投资收益归属?
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投资收益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如果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存款、收入等),则无论该投资行为是由夫妻哪一方实施,其产生的收益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若投资资金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明确属于个人的财产,并且能明确区分这些财产及其收益,那么这部分投资收益应当归个人所有。
3.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投资收益涉及到复杂的权益结构或财产混同等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等情形,这类财产的投资收益应归个人所有。
在处理婚姻期间的投资收益归属问题时,应首先确定投资本金的来源,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判定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权利进行支配和享受。但在离婚时,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不参与财产分割,仅对其带来的经济收益进行合理分配。涉及到具体案件时,需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考虑和处理。